引言:规则变了,沟通的方式必须跟着变
过去很长一段时间,各地招商的核心竞争力往往体现在“政策洼地”上——税收返还、财政奖补、低价供地、代建厂房。企业关心的是“能给多少”,政府比拼的是“能拿多少”。
如今这条路已被制度性堵死。《公平竞争审查条例》及其实施办法、《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指引(试行)》、规范招商引资行为的有关通知、《市场准入负面清单(2025年版)》以及《民营经济促进法》,共同构成了新的规则框架。在此背景下,政企沟通的重点已从“拼财力”转向“拼营商环境、拼产业生态、拼服务能力”。
核心判断只有一句:当下有效的政企沟通,靠的不是优惠力度,而是确定性。
一、先划红线:这些内容,一个字都不能写进协议
(一)财税类:无依据不承诺
除有法律、行政法规依据或经国务院批准外,不得给予特定经营者税收优惠,不得给予选择性、差异化的财政奖励或补贴。具体包括:
不得以先征后返、即征即退、列收列支等方式变相返还税费;
不得按“经济贡献”阶梯返还,不得返还个人所得税、车船税等地方留成部分;
严禁财政支出与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
——这是最容易被认定违规的一条;
不得返还土地出让金、国有资源(资产)出让收益、行政事业性收费、政府性基金、社会保险费;
不得由财政资金或国资平台代企业缴税、缴社保,不得代建厂房、买设备、兜底水电汽租金等经营成本;
不得零地价、低于法定最低价供地;不得超财政承受能力承诺奖补,不得违规举债或以隐性债务兑现补贴。
(二)落户捆绑类:不得强制、不得设障
不得以外地经营者将注册地迁入本地、在本地纳税、纳入本地统计为条件实施奖励或补贴;
不得强制要求在本地登记注册或设立子公司、分支机构;
不得以设立法人机构、产业配套、投资额纳入本地统计作为享受扶持政策的前提;
不得设置退出障碍,如要求承诺若干年内不迁离、不减资,否则退回奖补。
(三)市场准入与程序类:清单之外皆平等
严格落实“全国一张清单”。清单之外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进入,地方不得另行制定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,不得以备案名义变相设立许可;
凡涉及市场准入退出、产业发展、招商引资、招标投标、政府采购、资质标准的政策和具体措施,出台前必须开展公平竞争审查与合法性审查,并严格履行集体决策程序。
(四)存量项目:按时间表清理,别拖成纠纷
据公开报道和各地落实口径,相关清理工作有明确的时间节点:2024年5月底前签订的存量招商项目,涉及违规减免或返还税费、社保费的条款须立即终止执行;涉及财政资金或地方平台代建厂房、购买设备、承担经营成本的,可设过渡期逐步调整退出,过渡期终止日一般不晚于2027年8月底;各地违规财政返还、补贴政策须在限期内完成清理废止。
这是最容易引发政企纠纷的地方。存量协议不要“装作没看见”,要主动梳理、主动沟通、依法处置。
(五)招才引智同样受约束
不得在户籍、地域、身份、档案、人事关系等方面设置影响人才流动的政策性障碍;人才补贴不得与迁入注册地、本地纳税挂钩,避免“抢人内卷”演变为新的不公平竞争。
(六)上位法的刚性要求
《民营经济促进法》明确要求建立畅通有效的政企沟通机制,制定涉企政策法规和重大决策应听取民营经济组织、行业协会商会意见,并留出必要的适应调整期;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、标准、条件和申请程序应当及时公开。同时规定,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、政府换届、机构或职能调整、人员更替为由违约毁约;因国家利益、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的,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,并依法予以补偿。
二、七个高频风险点,提前防住比事后补救便宜
一是口头承诺、会议纪要承诺的法律风险。这类承诺往往构成行政允诺,具有法律约束力。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贯彻实施《民营经济促进法》典型案例中,就有某市政府会议纪要中“在容积率、配套费等政策上给予优惠、补偿”的表述被认定为行政允诺、最终判令承担补偿责任的案例。因此,不谈无法兑现的条件,所有承诺进协议、进台账、进预算。
二是协议文本不合规。文本存在瑕疵,经核查后违规条款被迫废止,企业可能反诉索赔。建议使用标准文本,删除涉税返还条款,双向约定投资强度、开工投产时间、违约责任。
三是“签约即胜利”的考核导向。这容易导致半拉子工程、虚增数据、要素空转。考核应从签约额转向到位资金、开工率、投产率、亩均效益。
四是招商中介、代理大使、居间奖励的合规性。此类费用合规性存疑、易生腐败。须纳入管理办法,公开选聘,绩效不与税收挂钩,全程留痕。
五是逐利执法、超范围查封冻结、异地执法。一处曝光,全域信誉受损。应推行涉企执法“综合查一次”,落实裁量基准,规范涉案财物管理。
六是拖欠账款、新官不理旧账。最伤公信,且可直接被诉、被复议。要建立政府履约台账和离任交接清单。
七是空壳开票经济、虚假招商。税务部门已开展违规招商引资涉税问题专项治理,明令各级税务机关不得参与配合地方违规招商。必须做实质性运营核查:场地、人员、资金、业务四真实。
三、沟通怎么才有效:从“活动式”变成“制度式”
1. 分层分类,别一把抓
链主企业与配套企业:由“链长+链主+园区+专业团队”协同对接,围绕建链补链强链延链绘制产业链图谱与问题清单。
在谈客商:实行首谈负责制与首谈备案,县区承接不了的优质项目由市级统筹流转,避免内部互相抬价。
在建与投产企业:推行项目管家或专班制,“一班一表一群”倒排工期、并联推进。
中小微企业与外资、人才:依托行业协会商会、工商联及第三方专业机构传导,降低沟通成本。
2. 诉求办理必须形成闭环
建立“收集受理—分类建档—清单交办—限时办结—销号管理—反馈回访—复盘优化”完整链条。可参考三类成熟做法:个性问题会上答、疑难问题清单办、共性问题长效解;小范围、高频次、主要领导在场;把评价权交给企业,通过营商环境观察员、“办不成事”反映窗口、营商环境体验官等渠道收集反馈。
3. 沟通内容从“给优惠”换成“给确定性”
企业真正关心的是:能不能拿到地、多久能开工、水电气网何时接入、能耗与绿电如何解决、工人哪里招、产品有没有应用场景和订单、融资成本多少、孩子能否入学、执法是否可预期。这些问题大多不违反公平竞争审查,且难以被其他地方复制。
4. 政策本身也要“会说人话”
出台前必听企业意见,可能增加经营成本的留足适应调整期;政策兑现推行“免申即享、直达快享”,做到适用范围、标准、条件、程序、时限一次说清;定期开展政策评估与清理,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。
四、公信度怎么提:三个一致、三个公开、三个不
三个一致:说的和写的一致、写的和做的一致、前任和后任一致(承诺事项建台账、纳入离任交接)。
三个公开:政策公开、流程公开、结果公开(兑现情况、问题办结率定期通报)。
三个不:不新官不理旧账、不朝令夕改、不选择性执法。
引入第三方背书:法律顾问全程参与谈判,公平竞争审查开展第三方评估,邀请企业家列席涉企重大会议。
双向约束:政府守信践诺的同时,对企业弄虚作假套取资金、未按约履约的行为也依法依规处置、清退或收回要素,让守信者得利、失信者受限。
五、让项目落地并长大:全生命周期服务
前期:做好产业链图谱招商与尽职调查,综合测算投资强度、亩均效益、能耗排放及财政承受能力,要素提前谋划。
签约:采用标准协议文本,通过合法性审查与公平竞争审查,落实“标准地”出让与拿地即开工。
建设:推行并联审批、容缺受理、告知承诺、联合验收,提供代办帮办与水电气网前置接入。
投产:解决用工招聘、供应链对接、应用场景开放、融资支持(基金以投带引、政银担、知识产权质押),开展专精特新梯度培育。
跟踪:实施履约评价与“亩均论英雄”,建立问题库与退出盘活机制;探索跨区域利益共享(税收分成、飞地园区),从源头上减少抢项目的内卷。
六、政府有责任,企业有担当
政府的责任:守住底线不越红线,履约践诺不毁约,依法行政不乱执法,服务靠前不缺位,把稀缺资源用在产业生态和公共服务上。
企业的担当:真实投资、实质运营,守法诚信不套利,不搞空壳开票,不靠价格战内卷,把精力放在技术创新、品质提升、品牌建设上。
亲清边界:交往有度、清白干净,同步构建政企双方的廉洁风险防控机制。
可以马上做的四件事:①梳理一份本地招商引资“鼓励与禁止事项清单”,让一线人员有据可依;②统一一套招商协议标准文本并完成存量协议合规体检;③建立一个企业诉求闭环办理平台,公开办结率;④围绕主导产业链绘制图谱与清单,开展“政府+链主+园区”协同招商。
附:政策依据与表述核对说明
本文所涉主要政策依据如下:《公平竞争审查条例》(2024年8月1日施行)、《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》(2025年4月20日施行)、《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指引(试行)》、《市场准入负面清单(2025年版)》(共106项,其中禁止类6项、许可类100项)、《民营经济促进法》(2025年5月20日施行)。其中,《指引》明确不得强制经营者在本地登记注册或设立子公司、分支机构,不得以设立法人机构、产业配套、投资额纳入统计作为享受扶持政策的前提;《民营经济促进法》第七十条对政府违约毁约作出禁止性规定并明确补偿义务。
需特别说明三点:一是规范招商引资行为的有关通知未全文公开,文中涉及该文的部分均依据公开发布文本与公开报道整理,具体口径以本地发改、财政、税务、市场监管、司法等部门书面答复为准;二是文中案例已作匿名化处理,仅用于说明裁判思路,不构成对特定地区、部门或企业的评价;三是部分数字性表述(如专项治理成效数据)因权威出处不一,本文未予引用,读者如需引用请自行核实原始来源。
免责声明
本文为政策梳理与工作交流,不构成法律、税务或投资建议。文中所引法律法规、规范性文件以正式公布文本及本地发改、财政、税务、市场监管、司法等部门的最新解读为准;相关政策可能动态调整,请在签署协议、出台政策前依法履行集体决策、合法性审查与公平竞争审查程序,并咨询专业机构。文中案例均为匿名化处理,不代表对任何地区或企业的评价。因阅读本文或依其内容采取行动所产生的任何后果,由行为人自行承担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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