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条例基本概况与制度框架
(一)条例定位与立法目的
《公平竞争审查条例》(国务院令第783号)于2024年6月6日公布、2024年8月1日起施行,是我国第一部关于公平竞争审查的行政法规,填补了该领域的立法空白。条例共5章27条,立法目的明确写入”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”。
为进一步提升可操作性,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2025年2月28日公布了《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》(总局令第99号),共48条,自2025年4月20日起施行,将条例规定的19项审查标准细化为66项具体情形。
(二)审查范围
条例适用于行政机关和法律、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(统称”起草单位”),在起草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法律、行政法规、地方性法规、规章、规范性文件以及具体政策措施时,均须开展公平竞争审查。审查范围覆盖政策起草阶段,做到了真正的源头管控。
(三)审查机制
条例建立了分层审查机制:
部门出台的政策措施 → 由起草单位在起草阶段自我审查
多部门联合出台的 → 由牵头起草单位审查
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台或提请人大审议的 → 由本级市场监管部门会同起草单位审查
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跨区域、跨部门联合审查
审查过程中应当听取经营者、行业协会商会等利害关系人意见,涉及社会公众利益的还应听取社会公众意见。
(四)例外规定
具有排除、限制竞争效果的政策措施,若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可以出台:
符合维护国家安全、促进科技创新、节能环保救灾等法定情形之一
没有对公平竞争影响更小的替代方案
能够确定合理的实施期限或终止条件
(五)监督保障
条例专章规定了监督保障措施,形成”抽查—举报—督查—约谈—问责”的完整链条:
抽查制度:市场监管部门可对政策措施进行抽查
举报处理: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
督查制度:国务院定期对地方政府审查工作开展督查
约谈问责:未履行审查义务可约谈负责人,造成严重影响的依法给予处分
考核评价:纳入法治政府建设、优化营商环境等考核
二、条例在招商引资工作中的核心作用
(一)遏制恶性竞争,终结”内卷式”招商
条例明确禁止各地通过违法违规的税收返还、差异化补贴、低价供地等手段”挖墙脚”,避免招商引资陷入”零和博弈”,减少地方财政资源浪费,引导招商竞争从”比优惠力度”转向”比营商环境”。
(二)规范政策源头,实现事前预防
条例最核心的价值在于”事前预防”——所有招商引资相关的政策措施、行政协议、合作备忘录等,在出台前必须开展公平竞争审查,未经审查或审查不通过的不得出台,从源头防止出台排除、限制竞争的政策。这区别于反垄断执法的事后追责模式,是一种源头管控机制。
(三)保障平等权益,破除隐性壁垒
确保各类所有制、不同区域、不同规模的经营主体能够平等参与本地招商引资项目、政府采购、招标投标,平等使用土地、人才、资金等生产要素,破除”玻璃门””弹簧门””旋转门”等隐性壁垒。
(四)服务统一大市场,促进要素自由流动
打破地方保护和区域封锁,促进商品、要素在全国范围内自由流动,让招商引资真正回归”市场选择、企业自主”的本质,推动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。
(五)以法治化手段稳定市场预期
短期地方保护政策易催生投机行为,削弱企业长期创新投资意愿。条例通过固化竞争中立规则,倒逼地方摒弃保护思维,为市场主体提供稳定、可预期的竞争环境,充分释放企业创新活力,为培育新质生产力提供制度保障。
(六)推动政府职能转变
条例将公平竞争审查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核,建立了约谈、问责等机制,实质上是对行政权力的一次制度性约束。它推动各级政府从”选择性扶持”转向”普惠性服务”,从”保护本地”转向”开放竞争”,促进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的更好结合。
三、招商引资工作”负面清单”(禁止行为)
根据《条例》及配套实施办法、国办发〔2024〕28号文要求,招商引资过程中以下行为均属于违规,必须严格禁止:
(一)税收、财政补贴类禁止行为
没有法律、行政法规依据或未经国务院批准,不得给予特定经营者税收优惠,包括直接减免税收、通过核定征收等方式变相少缴税款。
不得给予特定经营者选择性、差异化的财政奖励或补贴,包括以”一企一策””一事一议”形式为单一企业定制补贴,以企业迁注册地到本地、在本地纳税、纳入本地统计为条件发放补贴。
不得采取先征后返、即征即退、列收列支等方式变相返还税费,不得签订与税收挂钩的产业扶持协议,不得以套”马甲”等隐蔽方式搞税收返还。
不得向无实际经营、无用工的空壳公司或开票平台发放扶持资金,不得超财政承受能力承诺奖补或通过隐性举债兑现补贴。
根据国办发〔2024〕28号文要求,原则上迁入区不得给予企业高于迁出区的扶持政策,中介机构不得以垒高规模的方式赚取扶持资金差价。
(二)市场准入类禁止行为
不得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违法设置审批程序,不得违规制定地方性准入负面清单、增设准入许可、增加审批环节。
不得设置不合理或歧视性的准入、退出条件,比如根据企业所有制形式、注册地、规模等设置差异化门槛,违法设置注销、破产、转让等退出障碍。
不得违法设置或授予特许经营权,未通过招标、谈判等公平竞争方式选择特许经营者。
不得限定经营、购买或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,比如设置不合理的项目库、名录库,通过奖惩措施限定交易对象。
(三)要素流动类禁止行为
不得限制外地或进口商品、要素进入本地市场,不得阻碍本地经营者迁出,不得通过”追回全部奖励”等方式变相限制企业迁出。
不得排斥、限制、强制或变相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经营或设立分支机构,不得将在本地投资、设分支机构作为参与政府采购、招标投标、享受政策的必要条件。
不得排斥、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政府采购、招标投标,不得要求优先采购本地商品,不得将本地业绩、奖项、纳税社保缴纳区域、注册地址、产品产地等作为投标、加分、中标条件,不得设置不合理的公示时间、响应时间或要求现场报名。
不得对外地经营者设置歧视性收费项目、收费标准,不得在资质标准、监管执法等方面对外地企业实行更严格的标准,比如增加检查频次、提高资质门槛。
(四)经营干预类禁止行为
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,不得组织企业签订垄断协议、备忘录,不得违法披露或要求企业披露价格、成本等敏感信息。
不得超越法定权限制定政府指导价、政府定价,为特定经营者提供优惠价格,不得违法干预市场调节价的商品、要素价格水平。
不得给予特定经营者要素获取、行政事业性收费、政府性基金、社会保险费等方面的优惠,比如零地价、负地价供地,违规减免社保费用。
四、招商引资工作”正面清单”(鼓励行为)
《条例》并非”一刀切”禁止所有招商优惠政策,而是引导招商模式向合规、普惠、市场化方向转型,以下行为属于鼓励范畴:
(一)普惠性产业政策
面向全行业同标准、经公平竞争审查、纳入年度预算的普惠性补贴可以正常实施,比如稳岗补贴、科创研发补贴、专精特新企业扶持、民生公共领域补贴等,这类补贴不针对特定企业,所有符合条件的主体均可平等享受。
符合国家战略的产业政策可以正常出台,比如为鼓励科技创新、节能环保、救灾救助等公共利益目的出台的政策,若符合例外情形且没有对公平竞争影响更小的替代方案,经合理设定实施期限后可以出台。
(二)软环境优化类招商举措
鼓励各地通过提升政务服务效率、完善基础设施配套、优化法治环境、加强人才服务保障等方式吸引企业投资,比如推行”一网通办””项目管家”服务,完善产业园区交通、教育、医疗等配套。
鼓励搭建产业对接平台、提供行业信息咨询、组织产业链对接活动等公共服务,帮助企业降低信息成本、拓展市场渠道。
(三)市场化招商模式
鼓励采用基金招商模式,通过政府投资基金以股权投资的方式支持企业落地,不涉及直接的财政奖补,符合市场化原则。
鼓励采用平台公司市场化运作模式,由国有平台公司与企业签订市场化投资协议,明确产能目标、技术研发等对赌条款,通过市场化方式落实支持政策,避免政府直接干预。
鼓励开展产业链招商、以商招商,围绕本地优势产业补链强链,吸引上下游企业集聚,形成产业集群效应。
(四)合规的审查与整改流程
鼓励各地建立常态化的公平竞争审查机制,对存量招商引资政策定期开展清理,对违规政策及时废止或修订,对合法合规的政策做好备案公示。
鼓励引入第三方机构参与公平竞争审查,提高审查的专业性和公正性,避免”自我审查”流于形式。
五、实施成效与最新动态
制度实施成效显著。截至2024年6月,全国累计审查政策措施161.8万件,清理存量文件447万件,废止和修订排除、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9.3万件。据2026年7月市场监管总局披露的数据,自2016年制度建立以来,全国累计审查政策措施已达188万件,废止和修订排除、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12.3万件。
2026年上半年,各地市场监管部门抽查发现并督促废止、修改违规文件3500余件,约谈相关政府部门51次。
市场监管总局于2026年5月至12月组织开展”破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卡点堵点专项行动”,重点整治四类问题:妨碍企业公平准入、限制商品要素自由流动、资质认定内外有别、不当设置招投标区域壁垒。
2026年8月至9月,市场监管总局先后公布了两批公平竞争审查抽查整改典型案例,涉及限制市场准入、限制要素流动、违规财政补贴、阻碍企业迁移等多种类型。
市场监管部门定期组织开展”中国公平竞争政策宣传周”等普法活动,通过政策解读、案例发布、专题培训等方式广泛宣传公平竞争审查制度,提升各级行政机关的公平竞争意识。
六、总结
《公平竞争审查条例》作为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核心法治制度,对招商引资工作产生了根本性的重塑作用。它终结了以”拼政策优惠”为核心的内卷式招商模式,引导各地从”比谁给得多”转向”比谁的营商环境好”。通过”事前审查、事中整改、事后纠错”的全链条治理,从政策源头上防止政府不当干预市场竞争,确保各类经营主体平等参与、公平竞争。
对招商引资工作而言,核心原则是:禁止”一企一策”的定向优惠,鼓励”一视同仁”的普惠政策;禁止”行政命令式”的资源倾斜,鼓励”市场化运作”的产业引导;禁止”关门保护”的地方壁垒,鼓励”开放竞争”的营商环境。只有将公平竞争审查贯穿招商引资全过程,才能真正实现高质量招商,推动区域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。
免责声明
本文仅为《公平竞争审查条例》及相关政策文件的学习解读与要点梳理,供工作参考使用,不构成法律意见或行政决策依据。
法规时效性提示:本文引用的法规条文、政策文件及实施数据均基于编制时的公开信息。相关法律法规、配套制度及监管口径可能随时间调整更新,实际工作中请以国务院、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官方渠道发布的最新正式文本为准。
地方差异提示:各地在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时,可能结合本地实际出台具体的实施细则、操作指南或过渡性安排。各地招商引资合规要求存在差异,具体执行标准请以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的最新规定和解释为准。
个案适用提示:本文对”禁止行为”和”鼓励行为”的归纳为一般性梳理,具体政策措施是否构成排除、限制竞争效果,需结合个案实际情况综合判断。涉及具体政策制定、协议签署等重大事项,建议咨询专业法律机构或提请市场监管部门进行公平竞争审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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